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公 告
(第5号)
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已于2022年6月16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于2022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2022年8月3日
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
(2022年6月16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)
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,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,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(以下简称巡游车)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(以下简称网约车)。
巡游车,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、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、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,喷涂、安装出租汽车标识,以**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,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。
网约车,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,整合供需信息,使用**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,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。
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**规定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。鼓励使用****标准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。
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,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,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。
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;
(二)无暴力犯罪记录,无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无吸毒记录,无饮酒后驾驶记录,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;
(三)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;
(四)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,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;
(五)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;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,公布受理渠道,及时受理咨询、投诉、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。
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,及时联系失主归还;无法找到失主的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七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机场、车站、港口等客流集散地应当服从调度管理,按序营运,不得擅自离开车辆,不得私自揽客。
第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取车费。
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计价规则收取车费。
第九条 禁止破坏、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。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、破坏车容车貌、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解读
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于2022年7月28日,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,潍坊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8月3日公布施行。这是潍坊市出租汽车行业首部地方性法规,也是全省出租汽车行业首次采取“小快灵”形式开展精准立法的创新实践。
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是回应群众关切的具体实践。2021年,在市委召开的出租汽车行业专题调研座谈会上,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了放宽从业年龄等建议。市交通局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司法局全方位指导下,多方调研、拟定草案、修改完善,由市人大常委会“两审一通过”,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以“小快灵”形式出台了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。整个立法过程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,及时回应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关切,解决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急难愁盼问题,是潍坊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,立法用时最短的一部地方性法规。
作为潍坊市首部“小快灵”法规,《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》共10条,重点是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由男不超过60周岁、女不超过55周岁,统一放宽至不超过65周岁。除放宽驾驶员从业年龄外,《规定》还从运营车辆、服务质量监督、乘客遗失物查找、客流集散地揽客秩序、收费标准、设施设备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,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、规范出租汽车服务等,为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,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,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。